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1993年3月24日国税发[1993]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近接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来文反映,根据财政部(92)第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从1993年起,实行全额预算、以收抵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1042017-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