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标注册收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7582019-10-14
关于在代办处开展自取专利证书服务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各代办处:
为扎实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创新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零距离服务,决定在各代办处开展专利证书自取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备和培训
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31日,我局将组织代办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代办处确保人员配置、工作场地和设备满足工作需求;组织服务地区内的专利代理机构与代办处签订《专利证书自取承诺书》,完成专利代理机构自取专利证书的备案手续。
二、组织实施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局将相关专利证书按照区域划分寄送至各代办处。专利代理机构到代办处自取专利证书,将证书交付创新主体。
三、考核管理
代办处所在地区专利代理机构自取专利证书的覆盖面将纳入代办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相关业务质量自2020年7月1日起纳入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范畴。《代办处专利证书发文业务工作规程》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证书自取承诺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9 日
(联系人及电话:宋传毅 张其文 010—62088353 62084014)
附件:
整理丨国知局专利、商标官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标注册收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7582019-10-14
|
2019年!国知局专利收费标准(最终稿)
9432019-11-27
|
||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筹备新专利法施行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等方面事权的要求,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增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等条款
1422021-03-08
|
关注微信公众号
获取知产新资讯
扫描下方二维码,随时掌握行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