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没收用于施工、经营的工具或者物品:”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
802018-09-02
(1993年10月30日合政〔1993〕208号)
现将《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
第三章 建设用水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没收用于施工、经营的工具或者物品:”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
80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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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案
《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案(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98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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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10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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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0420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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